2019-07-02
風險化學品青海液氨安全辦理條例適用于哪些地方?
《風險化學品安全辦理條例》是為加強風險化學品青海液氨的安全辦理,防備和減少風險化學品事故,保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保護環境擬定的國家法規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2年1月26日發布,自2002年3月15日起實施。 [1] 2011年2月16日修訂。依據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,,自2013年12月7日起實施的《國務院關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規的決議》修正。風險化學品安全辦理條例適用于風險化學品出產、儲存、使用、運營和運送的安全辦理。依據《風險化學品安全辦理條例》第二條 風險化學品出產、儲存、使用、運營和運送的安全辦理,適用本條例。廢棄風險化學品青海液氨的處置,按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令、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風險化學品,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蝕、爆破、焚燒、助燃等性質,對人體、設備、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。風險化學品目錄,由國務院安全出產監督辦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、公安、環境保護、衛生、質量監督檢驗檢疫、交通運送、鐵路、民用航空、農業主管部門,依據化學品風險特性的辨別和分類標準確定、發布,并適時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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